来源:弋江区法院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的态度竟然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近日,弋江区法院的一起民事判决提醒肇事司机:事故发生后不要逃跑。
2009年10月10日22时15分,被告唐某驾驶机动车与金某电动车自行车相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金某死亡,乘客冯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事故全责。唐某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对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被告唐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就此展开激烈的争论。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唐某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已拨打了110、120报警电话、保持了事故现场,且在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才遗弃肇事车辆独自离开,故被告唐勇上述行为不属涉案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又因交警部门并非以唐勇离开事故现场导致事故成因无法认定为由而推定唐勇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天安保险公司不能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免责。